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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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十四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要求,立足更好地惠民生促发展,就上海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缴存人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继续按照《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1号)执行。

  (二)符合租住住房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租住住房提取限额在前述限额标准基础上对应上浮50%。

  (一)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子女及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缴存人在重庆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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